为适应新形势下教育评价工作要求,进一步促进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的规范化,在教育部教育质量评估中心的指导下,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制定本指南,指导开展本科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
一、基本原则
(一)自愿申请,严格准入。在医学教育质量保障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倡导“早认证、早受益”。同时达到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前期考察基本指标(附件1)和认证现场考察基本指标(附件2-1)的学校可自愿申请临床医学专业认证。
(二)强化标准,注重证据。强调《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以下简称“《标准》”)的权威性。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多途径收集和分析学校临床医学专业教育教学质量证据信息,判断学校是否达到《标准》的要求。
(三)平等协商,客观公正。在符合高等教育和医学教育规律的前提下,尊重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教育模式的多样性。规范认证程序,确保认证过程客观公正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认证准备及现场考察期间不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和医疗工作秩序。
(四)注重发展,持续改进。认证价值取向不在于争优排序,而在于帮助学校办学达到《标准》的要求,引导医学院校不断改进与完善。对于未通过认证申请的学校,有针对性进行帮扶指导;对于处于认证有效期内的学校,在进行常态化质量监测的同时,关注其医学教育的重大变化(附件3)。
二、认证依据
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的依据为《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
三、认证范围
经国家正式批准开设本科(含长学制)临床医学专业的学校可以自愿提出认证申请。
在学校临床医学专业申请认证的同时,麻醉学、医学影像学、眼视光医学、精神医学、放射医学、儿科学等临床医学类专业如达到相应指标要求(附件2-2),可自愿提出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申请,认证旨在判定上述专业是否达到《标准》的基本要求,其专业特色部分不包含在认证的范围内。
四、认证程序
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现场考察的流程包括数据监测、认证申请、学校自评、现场考察、认证报告、认证结论、持续改进等七个环节。各环节具体流程与要求见附件4。
为确保认证全覆盖,对于未达到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现场考察基本指标的学校,工作委员会基于数据监测结果实施认证前期考察,考察具体流程与要求见附件5。
五、认证结论
现场考察结束时,认证专家组根据学校自评材料和现场考察情况,对学校申请认证专业教育教学是否达到《标准》的要求做出认证结论建议,认证结论经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
认证结论分为“通过认证”和“不予认证”。
通过认证:学校申请认证专业教育教学达到《标准》的基本要求,有效期为6年,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在学校临床医学专业通过认证的前提下,认证结论也包括学校申请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的其他临床医学类专业的通过情况。认证有效期内,如果学校申请补充认证的其他临床医学类专业经工作委员会审议决定通过认证,更新后的认证结论经公示后向社会公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认证学校。补充认证专业的认证有效期不超过学校原认证期限。
不予认证:学校申请认证专业教育教学未达到《标准》的基本要求。学校须依据专家组认证报告和建议进行改进,整改后方可再次提出认证申请。整改期限不少于2年。在学校临床医学专业不予认证的情况下,不对学校其他临床医学类专业做出结论。
认证有效期内,工作委员会根据学校的专业建设情况和持续改进状态,可审议并公布延长认证有效期或终止认证有效期。
认证有效期到期前学校向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提交延长期限或者重新认证的申请、综合报告。工作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延长期限或重新申请认证。通常认证期限只延长1次,延长4年。延长认证有效期的结论经公示后向社会公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认证学校。
如认证有效期内学校出现不能满足《标准》的重大医学教育问题,工作委员会审议后可终止原有认证有效期。终止结论经公示后向社会公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认证学校。对于终止认证有效期的学校,学校需要根据要求进行整改,至少2年后方可再次提出认证申请。
六、认证管理
临床医学专业认证认证工作遵守相关规定和工作规范,认证过程公开公正,并广泛接受学校、教师、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一)认证学校管理
认证学校需遵守相关规定和院校工作规范,积极参加培训,依据《标准》开展专业建设,配合专家组完成考察工作,按要求开展持续改进,并接受监督。在认证工作中,学校应指定联络人员,负责与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联络和沟通。认证联系人应熟悉学校临床医学教育情况并保持相对稳定。学校应做好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管理信息系统的账号密码管理,定期维护院校信息,并及时向秘书处备案信息调整。
学校认证程序要求、认证工作纪律规范等,详见《临床医学专业认证院校手册》。
(二)认证专家管理
认证专家需遵守相关规定和认证专家工作规范,定期参加培训,认真履行职责,完成考察及相应工作,并接受监督。专家应做好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管理信息系统的账号密码管理,定期维护个人信息,并及时向秘书处备案信息调整。
认证专家遴选条件、专家组职责、专家组工作规范和考核评价等,详见《临床医学专业认证专家管理办法》和《临床医学专业认证专家手册》。
(三)认证投诉与申诉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针对被认证院校违背认证相关规范或未如实反映专业建设情况;或针对工作委员会和专家组违背认证程序、工作规范或纪律;或针对认证报告中有事实性内容,学校与专家组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等进行实名投诉。详见《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投诉制度》。
学校如对认证结论或者终止认证有效期有异议,需在公示期内向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或者教育部教育质量评估中心提出书面申诉。详见《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申诉制度》。
七、附则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解释权归工作委员会。
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
2025年3月22日